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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政府公報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無錫市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論文評獎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6年05月06日 文字大?。? [ ] 瀏覽次數(shù):

              文號 錫政辦發(fā)〔2016〕36號
              制發(fā)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3-16 09:02:17
              文件狀態(tài) 執(zhí)行中

              各市(縣)和各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2008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fā)的《無錫市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論文評獎辦法》修改后,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修改后的《無錫市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論文評獎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16日

               

              無錫市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論文評獎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繁榮科技事業(yè),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科技人才成長,推進科技進步與創(chuàng)新,服務經(jīng)濟與社會,實現(xiàn)無錫市優(yōu)秀學術論文評獎工作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論文評獎工作,堅持論文的科學性、創(chuàng)新性、實用性,堅持學術水平與應用價值并重和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引導和鼓勵廣大科技工作者開展自然科學的研究,促進創(chuàng)新能力的提升,促進科技與經(jīng)濟的結(jié)合,促進經(jīng)濟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第三條 無錫市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論文評獎為市級獎,每2年舉行1次,獲獎論文的獎勵經(jīng)費由市政府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成立無錫市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論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市評委會由市政府及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全市自然科學、技術領域的院士、專家、學者、特邀代表等組成。市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五條 市評委會的職責:

               ?。ㄒ唬┲贫ê托薷脑u選獎勵實施細則;

               ?。ǘ┡鷾食闪I(yè)評審組;

               ?。ㄈ徸h專業(yè)組評審意見;

               ?。ㄋ模┰u定論文獲獎等級,并向社會公示;

               ?。ㄎ澹┨嵴埵姓鷾什⒐极@獎結(jié)果;

                (六)決定有關評審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市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協(xié),承擔評審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七條 市評委會成立專業(yè)(學科)評審組,評審組由3—5人以單數(shù)組成。

               

              第三章 申  報

                第八條 申報的論文必須在經(jīng)國家出版管理部門批準的刊物上發(fā)表,或國(境)外相應刊物上發(fā)表,或在區(qū)域性、省和全國性學術會議上交流發(fā)表的論文。在市、局級以上(含局級)內(nèi)部刊物(須有市出版批準刊號)上刊登的也可以申報。

                第九條 凡在無錫地區(qū)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的自然科學和交叉學科學術論文均可申報評獎。與外市人員合作的論文,我市作者必須是第1作者方可申報評獎。外市作者受我市有關單位委托承擔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課題的研究成果,可以申報參評。

                第十條 申報評獎的論文須提供在刊物上發(fā)表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在區(qū)域性、省或全國學術會議上交流的論文,需提供相關證明。

                第十一條 不屬于自然科學和與自然科學相關的交叉學科的論文不能申報,技術工作總結(jié)、畢業(yè)論文、專業(yè)著作、試驗報告以及科普文章、資料匯編、考察報告等也不屬于申報評獎范疇。

                第十二條 發(fā)出論文評獎征集通知后,評委會辦公室對論文征集受理時間一般為3個月。

                第十三條 參評論文的發(fā)表時間,一般應在該次評審年限范圍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 申報參評論文,必須由作者本人填寫《無錫市自然科學優(yōu)秀論文申報表》1式2份,經(jīng)所在學術團體或所在單位蓋章,提供電子文檔論文及有關證明等資料。

                第十五條 申報參評論文須用中文撰寫,如原論文為外文,需先譯為中文方可參評。

                第十六條 已獲得市級政府以上獎(含市級)的論文,不在申報之列。

                第十七條 1篇論文只能遞交1個單位推薦送評,不能多處或多次推薦送評。

                第十八條 數(shù)人合作的論文,作者不超過5人,超過5人的論文以課題組名義申報。

                第十九條 凡符合論文評獎申報條件的論文和作者,其申報權(quán)利不受干涉。

               

              第四章 標  準

                第二十條 市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論文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次頒獎論文控制在150篇以內(nèi),其中特等獎不超過2%,一等獎不超過10%,二等獎不超過20%,其余為三等獎。

                第二十一條 獲獎論文應有獨到的學術見解,有理論性探討,有創(chuàng)新論述,有應用價值,要特別重視已被采用并對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有顯著經(jīng)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論文。

                第二十二條 在堅持評審標準的前提下,兼顧理、工、農(nóng)、醫(yī)、交叉學科的論文評獎分布。

               

              第五章 評  選

                第二十三條 評審工作按市專業(yè)(學科)評審組初評和市評委會終評進行,申報參評的論文均需按程序參加評審。

                第二十四條 市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論文按各專業(yè)(學科)進行分組配比后分別送交各專業(yè)(學科)評審組評審。

                第二十五條 各專業(yè)(學科)評審組對參評論文進行評審后,評選出獲獎提名論文,并從中推薦需評定特、一等獎的候選論文,按水平高低列出順序。

                第二十六條 市評委會根據(jù)專業(yè)(學科)評審組提名推薦,對獲獎提名論文進行復評,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得票數(shù)需得到評委會半數(shù)以上認定方為有效。推薦為特等獎的論文由省級專家提出復評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對第一作者(或責任作者)相同的多篇論文,一般只評定1篇(等級最高的)論文獲獎。

                第二十八條 市評委會對評選出的擬獲獎論文,公示7個工作日,受理有關投訴和聽取意見反映。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九條 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論文獎勵采用精神鼓勵和物質(zhì)獎勵相結(jié)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三十條 獲獎論文由市政府頒發(fā)證書、獎金。

                第三十一條 市評委會向獲獎者和所在單位通報獲獎結(jié)果,作為獲獎者在考核、使用、晉升和評定職稱時的依據(jù),同時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七章 紀  律

                第三十二條 凡申報人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而獲獎的,由市評委會撤銷其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并通知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獲獎論文因知識產(chǎn)權(quán)引起糾紛的,由獲獎者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評委會、各專業(yè)(學科)評審組全體成員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委會制定的評審紀律和工作要求,認真執(zhí)行評審標準,堅持質(zhì)量、水平并重和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團結(jié)協(xié)作,秉公盡職,按時、按質(zhì)完成評審工作。

                第三十五條 評審人員如有徇私舞弊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立即撤銷其評審資格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六條 實行回避制度。申報參評論文的作者不得擔任評審人員。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評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無錫市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論文評獎辦法》(錫政辦發(fā)〔2008〕112號)同時廢止。

              責編: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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